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上交所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后续,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暂行办法》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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